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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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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訴訟對部分債務人撤回上訴可否申請退還部分裁判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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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
發表於 2023-12-28 22:28:49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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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3-12-28 22:32 編輯

https://legal.judicial.gov.tw/FI ... 6%8a%97%2c630%2c001


本院95年度第7次民事庭會議,主要是就【原告(債權人)以二
    人以上之多數債務人為共同被告,就非屬連帶或不可分之可
    分債務,合併提起「普通共同訴訟」,經法院判決該多數債
    務人敗訴並提起上訴後,僅其中一債務人撤回其上訴時,上
    訴人得否援用民事訴訟法第83條規定,聲請法院退還該撤回
    上訴部分之裁判費】之法律問題,所為之決議。該決議引用
    當時民事訴訟法第83條規定及該條立法意旨,就該法律爭點
    表示「必該訴訟全部因原告撤回起訴或上訴人撤回上訴,致
    訴訟全部繫屬消滅而告終結時,始得聲請法院退還該裁判費
    」,似強調普通共同訴訟人如要聲請退費,必須達到使該訴
    訟繫屬全部消滅而告終結之程度,始符合該條退費規定,倘
    複數當事人提起之複數訴訟,僅部分撤回,而仍有部分訴訟
    繫屬而未能全部終結時,無論該撤回部分與未撤回部分,是
    否為各自獨立而屬可分,且彼此勝敗互無關連、利害互不相
    及,均受該未撤回部分之影響,而不准其退費之聲請,將所
    有基於訴訟經濟、無相牽連關係考量而合併在同一訴訟程序
    提起之普通共同訴訟,亦含括在該決議範圍內。則該決議內
    容,是否已增加該條法文所無明定當事人須撤回其訴或上訴
    之全部始得退費之限制?及與該條退費規定主要在於減省法
    院勞費,而非強調當事人之撤回起訴或撤回上訴須使該訴訟
    繫屬全部消滅之立法意旨有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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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23-12-28 22:29:18 | 只看該作者
倘依該決議內容適用之結果
    ,無論是複數原告對單一被告或複數被告提起訴訟,只要該
    (複數)原告或(複數)被告之撤回其訴或撤回上訴,僅部分撤
    回而未使該訴訟繫屬全部歸於消滅,即令該撤回部分本得提
    起獨立之訴,且與該未撤回部分無任何牽連或利害關係,卻
    仍不准其退費之聲請,是否允當,影響當事人訴訟上平等受
    益權及立法意旨之貫徹頗鉅,自值研究及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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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23-12-28 22:29:46 | 只看該作者
就民事訴訟法第53條第3款所規定「為訴訟標的之權利或義務
    ,係同種類,而本於事實上及法律上同種類之原因者」,其
    除有例外情形外,在主張及證據利用上,一般乃各自獨立而
    不具共通性(例如原告分別出租台北市某區不同地址房屋給
    予數人,承租人基於不同原因均有未給付租金之情形),在
    上訴審級,倘原告撤回部分為其原可各別起訴之被告,基於
    同法第83條規定之立法意旨,自應退還該審級之裁判費。
    則,原告原可獨立起訴,基於訴訟經濟而就數被告共同起訴
    ,卻於撤回息訟之際,受與個別起訴時於撤回起訴或上訴時
    所得受之退費優惠,為不同處置,反而不准予以退費
,似有
    違平等原則及該條文與共同訴訟規定之體系上之一貫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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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23-12-28 22:30:24 | 只看該作者
⒉在其他共同訴訟之類型,因共同訴訟人之事實主張與證據聲
    明,得透過主張共通、證據共通原則,避免事實認定割裂、
    裁判歧異之發生,於此情形,法院行審理時須為全盤考量,
    如各該審級已經本案辯論或證據調查,或得以其對於部分被
    告之撤回,並未能減省法院之勞費,而認應不予退還該審級
    之裁判費,或亦具其理。然此部分似與本案無涉,暫不予深
    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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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23-12-28 22:31:14 | 只看該作者
基此,原告雖對複數被告合併提起普通共同訴訟,倘該複數
    被告間並無連帶或不可分之牽連關係存在,原告係基於個別
    原因分別對各被告為請求,僅合併在同一訴訟程序進行辯論
    ,係單純訴之合併,依民事訴訟法第55條共同訴訟人獨立原
    則,自應各別判斷該部分之訴合法與否,當然也應包括各自
    合法撤回時,得請求退還該撤回部分之裁判費之權利,且該
    獨立部分之撤回,亦減省法院審理該訴訟之勞費,符合民事
    訴訟法第83條規定之立法規範。則就單純基於同種類事實原
    因而生之請求權或義務而成為訴訟標的者,實有就該決議依
    上開設題對民事訴訟法第83條退費規定所為之適用範圍,予
    以限縮之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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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23-12-28 22:31:43 | 只看該作者
本件提案即屬上開㈢、⒈所指之同種類普通共同訴訟之原則類
    型。基於普通共同訴訟獨立性原則及處分權原則,自應將原
    告於上訴第二審後,雖僅撤回對部分被上訴人(被告方)之
    起訴,而仍有其他被上訴人(被告方)訴訟繫屬之情形,排
    除在該決議之適用範圍,而有民事訴訟法第83條規定之類推
    適用。

  ㈥從而,本件提案之法律問題,應採如原告(債權人)基於同種
    類原因事實所生之請求權,以二人以上之多數債務人為共同
    被告,就非屬連帶或不可分之可分債務,合併提起普通共同
    訴訟,經法院判決敗訴並提起上訴後,雖僅就其中一債務人
    撤回起訴,仍得類推適用民事訴訟法第83條規定,聲請退還
    該撤回部分之第二審裁判費之見解,以貫徹民事訴訟法第83
    條規定之立法意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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