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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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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票裁定遭司事官裁定駁回的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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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3-11-12 20:39:11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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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3-11-12 20:51 編輯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2 年度抗更一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查本件抗告人聲請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係屬非訟事件法第194條規定之非訟事件,前經本院司法事務官於民國112年3月31日以111年度司票字第3668號裁定駁回(下稱司票卷),抗告人不服提起抗告,經本院獨任法官以112年度抗字第52號裁定後(下稱抗字卷),相對人不服提起再抗告,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112年度非抗字第3號裁定廢棄發回。依上開說明,本院以合議庭或獨任法官審理,均無不可,爰以合議庭為之,合先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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