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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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鑑定費用為係修復漏水必要之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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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
發表於 2023-11-12 19:43:11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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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3-11-12 20:12 編輯

臺灣高等法院 112 年度上字第 762 號民事判決

依據系爭鑑定報告所載,系爭上樑漏水部分,關於8樓之1浴室地坪重做防水部分為81號8樓之1所有權人必須負擔,非由被上訴人負責修繕,並未估算修復費用。而樑面補漆部分費用則為2055元。系爭管道間漏水,則陽台部分須新作磁磚牆面費用6273元、客廳牆及管道間牆室內側新作輕隔間及油漆2萬2035元、管道間內應包覆不鏽鋼板費用34萬2865元,共計37萬3228元(2055+6273+22035+342865=373228),有鑑定報告可參。另漏水修復應查明漏水原因始能擬具適當之修繕方法。因此,除實際實施修繕工項之費用外,勘查漏水原因亦應認為係修復漏水必要之費用。本件系爭漏水之原因分別為8樓之1浴廁地坪防水層失效及管道間因下雨、屋突一層地坪積水等致水份積滯滲水,上開漏水原因均非以目測即可直接知悉漏水原因,尚須經過專業人員予以檢驗、開挖及勘察等予以查明。因此,上訴人所支出之鑑定費用15萬元,亦堪認為係修復漏水必要之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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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23-11-12 19:54:07 | 只看該作者
被上訴人辯稱系爭鑑定報告並非依據系爭契約第17條第4項約定由信義房屋委請鑑定,其鑑定內容不可採,鑑定費用亦不應由其負擔云云。然查,上訴人於發現部分滲漏水後即通知信義房屋,並由信義房屋委託訴外人建眾防水工程有限公司至現場勘驗,勘驗結果必須經檢測程序後始可判定該漏水之原因及修繕方式,且因需經過8樓之1所有權人同意及漏水位置受裝潢包覆未能判定修繕方式,其所委託之廠商尚無法確認及評估具體漏水之修繕方法,就修復工法、項目及費用等專業項目,其亦保持對各廠商、公會專業判斷之尊重等情,有信義房屋112年7月18日112年度客法字第1120718002號函在卷可參(本院卷第119-120頁)。復以證人盧琨元即信義房屋之仲介人員亦於原審證稱,若對於信義房屋所找之廠商不信任,再委請他人鑑定不須得信義房屋之同意,且上訴人找鑑定單位及作漏水鑑定時即告知被上訴人,因為本件交屋比較棘手等語(原審卷第138頁),是上訴人業經依系爭契約第17條第4項約定通知信義房屋委請廠商查明漏水原因及修復工法,但包括因廠商之專業等因素未能進行檢測及確認修復工法,上訴人始自行委任技師公會進行鑑定,信義房屋亦對上訴人另覓專業公會處理表示尊重,是上訴人於信義房屋委請之廠商未能評估瑕疵修繕及處理費用之情況下,信義房屋未履行另委請其他廠商評估,而由上訴人自行委請技師公會鑑定且為被上訴人所知悉,符合系爭契約第17條第4項應由信義房屋公正處理系爭房屋瑕疵紛爭之約定,因此,上訴人自未違反之。且技師公會接獲上訴人請求鑑定後,係交由公會所屬技師許佑加進行,而鑑定結果所憑資料亦併陳於系爭鑑定報告,是綜合鑑定經過、鑑定所憑之資料及鑑定技師專業能力等,前開鑑定結果應為可採。因此,被上訴人辯稱上訴人委託技師公會鑑定違反系爭契約第17條第4項之約定或系爭鑑定報告不可採信云云,均無可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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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23-11-12 20:08:32 | 只看該作者
依據系爭鑑定報告所示,系爭漏水瑕疵可依據其建議方式修復。因此,系爭漏水經修復後已不再漏水即不影響系爭房地之通常效用。雖上訴人主張系爭管道間漏水係因防水層失效或管線破損,且系爭房屋位於管線間轉折處加劇漏水發生或惡化之機率,又系爭管道間漏水以鋼板擋水,經15年後仍需更換或管道間內任何管線破裂即造成漏水,漏水瑕疵無法完全修復,且漏水經修復僅減少技術性貶值損失而仍有價格污名化之價值減損瑕疵云云,並引用其委託之中信事務所所製作之瑕疵不動產污名價值減損估價報告摘要(下稱系爭估價報告,原審北司補字卷第190-284頁)。然查:系爭房屋管道間係以混凝土層隔絕水份而達到防水效果,惟混凝土防水亦有其期限,並非可永久不滲漏水,而使用期間越久,防水效果遞減,滲漏水之可能即越高。系爭房屋第一次登記之時間為99年8月3日,110年11月出售上訴人時已經屋齡11年,在未有人為破壞之情形下,已有樓上浴廁地坪防水層失效及管道間漏水沿混凝土層滲漏客廳牆壁之情形。顯見,系爭房屋原有之防水、混凝土層結構會因使用期間而遞減其效用,而有修補維護之必要,並非永久不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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