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諮詢費每次3仟元,進行方式請點入。

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找回密碼
 立即註冊
查看: 737|回復: 1
打印 上一主題 下一主題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

[複製鏈接]

5225

主題

1萬

帖子

3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37534
跳轉到指定樓層
樓主
發表於 2023-11-2 21:40:03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馬上註冊,結交更多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讓你輕鬆玩轉社區。

您需要 登錄 才可以下載或查看,沒有帳號?立即註冊

x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3-11-2 22:01 編輯

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簡上字第286號



成年人教唆、幫助或利用兒童及少年犯罪或與之共同實施犯罪或故意對其犯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回復

使用道具 舉報

5225

主題

1萬

帖子

3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37534
沙發
 樓主| 發表於 2023-11-2 21:41:13 | 只看該作者
本案少年周○傑、何○頡於行為時均僅年滿15歲,均為少年,被告乙○○、丙○○行為時已年滿20歲,均為成年人,被告2人與少年周○傑、何○頡共同實施上開犯行,且少年周○傑於警詢中證述其與被告乙○○認識,其等是於國小打籃球時認識等語(見少連偵卷第44頁),少年何○頡於警詢中亦證述其認識乙○○、丙○○等語(見少連偵卷第50頁反面),足認被告乙○○、丙○○均可得而知周○傑、何○頡2人為少年,是被告2人應依本條項加重其刑。
回復 支持 反對

使用道具 舉報

您需要登錄後才可以回帖 登錄 | 立即註冊

本版積分規則



站長信箱| Archiver| 手機版| 小黑屋| 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GMT+8, 2024-4-28 05:03 , Processed in 0.019483 second(s), 21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復 返回頂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