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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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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聞證據之處分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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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3-11-2 19:07 編輯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801號



本判決所引用具傳聞性質之證據資料,檢察官及被告乙○○均同意有其證據能力,且於言詞辯論終結前亦未聲明異議(本院卷第49至53頁),並經本院於審判期日依法踐行調查證據程序,本院審酌上開證據資料製作時之情況,尚無違法取得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認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基於尊重當事人對傳聞證據之處分權,認該等傳聞證據均具有證據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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