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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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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施行法第15條之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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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3-6-4 21:32:12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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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人雖抗辯:施行法第15條係保護法律行為之相對人,本件保證契約成立於上海商銀與晉群公司間,被上訴人非該保證契約之相對人,其與晉群公司間並無何法律行為,非該條之保護對象,伊可不依該條規定對被上訴人負連帶責任云云。惟施行法第15條係規定行為人「就該法律行為」負責,文義未限於僅對最初作成該法律行為之相對人負責,解釋上對於該法律行為作成後因債權承受等原因而成為該法律行為之相對人,亦應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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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23-6-4 21:32:39 | 顯示全部樓層
被上訴人代償系爭借款之債務後,當然承受上海商銀對於開曼旭昌公司之債權,且承受之效力及於債權之擔保即上海商銀與晉群公司間之保證契約,已如上⒉所述,則被上訴人已成為該保證契約之相對人,上訴人自應就該保證契約與晉群公司連帶對被上訴人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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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23-6-4 21:33:20 | 顯示全部樓層
其次,施行法第15條之立法意旨,係因未經我國認許成立之外國法人,在我國為法律行為之能力受到限制,為保護交易安全,確保該外國法人依該法律行為履行義務之能力,故規定以其名義與他人為法律行為之行為人,就該法律行為應與該外國法人負連帶責任。被上訴人既承受上海商銀於該保證契約之當事人地位,成為該保證契約之相對人,其交易安全自應予保護,始符施行法第15條之立法意旨。故上訴人抗辯被上訴人並非保證契約之相對人,伊無須對被上訴人負責云云,尚無足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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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23-6-4 21:35:05 | 顯示全部樓層
上訴人另抗辯:施行法第15條為法律規定之獨立權利,非系爭借款債權之從權利,故被上訴人於代償後雖承受上海商銀之債權,然未一併承受上海商銀依施行法第15條得對伊主張之權利云云。然權利從屬性之判斷,與該權利究係基於法律規定或當事人之約定所發生,並無關連。施行法第15條之立法目的在於,未經認許成立之外國法人,在我國為法律行為之能力受到限制,為保障交易安全,故規定以其名義為法律行為之行為人應連帶負責,已如上⒊所述,可知該行為人責任之成立係依附於外國法人之責任而存在,不具獨立性,該外國法人有責任時,其行為人始有連帶責任,倘外國法人無責任,則其行為人即無責任,足見二者不可割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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