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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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據資料與訴訟資料之異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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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3-6-1 12:26 編輯

臺灣高等法院 111 年度上字第 302 號民事判決

民事訴訟法第367條之1第1項、第2項規定,法院認為必要時,得依職權訊問當事人,審判長亦得於訊問前或訊問後命當事人具結。當事人依此規定所為之陳述,性質上屬於證據資料,與同法第195條所稱之當事人陳述,係屬訴訟資料之範圍,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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