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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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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求塗銷抵押權之當事人適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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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3-4-11 13:13 編輯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109 年度重上字第 38 號民事判決  (下二同)

查葉健鑫雖與啟源公司就包含如附表一所示之土地和解,同意移轉所有權予啟源公司,然如附表一所示土地既尚未移轉登記予啟源公司,葉健鑫仍為如附表一所示土地之所有權人,姑不論其與啟源公司是何關係,被上訴人既為葉健鑫之債權人,則其起訴請求確認如附表一所示土地之抵押債權不存在並請求塗銷系爭抵押權,即無當事人不適格,核先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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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23-4-11 12:40:48 | 顯示全部樓層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3-4-11 13:15 編輯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109 年度重上字第 38 號民事判決  (下同)

石育源另抗辯本件伊僅受讓6,000萬元抵押債權,被上訴人請求塗銷系爭4億700萬元之抵押債權,為當事人不適格云云。然本件如附表一所示土地,僅載有抵押權人為石育源,別無其他抵押權人,被上訴人以石育源為被告起訴請求確認系爭抵押債權不存在及塗銷系爭抵押權,自無當事人不適格。縱石育源僅受讓6,000萬元之抵押債權,此乃被上訴人請求確認債權額及塗銷抵押權有無理由之問題,要與當事人適格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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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23-4-11 12:41:50 | 顯示全部樓層
石育源雖主張葉健鑫與啟源公司間係屬借名登記關係,如附表一所示土地真正所有權人為啟源公司,並非葉健鑫,被上訴人提起本件訴訟為當事人不適格云云。然按和解成立者,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除別有規定外,確定之終局判決就經裁判之訴訟標的,有既判力;調解經當事人合意而成立,調解成立者,與訴訟上和解有同一之效力,民事訴訟法第380條第1項、第400條第1項、第41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再因繼承、強制執行、公用徵收或法院之判決,於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者,非經登記,不得處分其物權,民法第759條固定有明文,惟該條所謂因法院之判決,於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者,係指以該判決之宣告足生物權法上取得某不動產效果之力,恆有拘束第三人之必要,而對於當事人以外之一切第三人亦有效力者而言,惟形成判決(例如分割共有物之判決)始足當之,不包含其他判決在內(最高法院43年台上字第1016號、65年台上字第1797號判決意旨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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