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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囑定的分割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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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3-4-9 16:00:29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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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3-4-9 16:23 編輯

臺灣高等法院 111 年度重家上更一字第 16 號民事判決


按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但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民法第1151條、第1164條分別定有明文。黃朝宗遺有附表編號1-20之遺產,業經本院認定如前,系爭遺產性質上非不能分割,兩造間亦無不分割之約定,惟迄未達成分割協議,是上訴人訴請裁判分割系爭遺產,即屬有據。至系爭遺產應如何分割,說明如下:

  ㈠按被繼承人之遺囑,定有分割遺產之方法,或託他人代定者,從其所定,民法第1165條定有明文。查黃朝宗已立系爭遺囑,由邱奕澄代筆,並與鄭宏哲、曹曉雯共同擔任見證人,遺囑內容載明黃朝宗深感黃張平對其付出較多心力,故指定附表編號1-4土地,由黃士恩、黃妙瑩、黃于珊(即黃皙淮原名,原審卷二第205頁)各繼承1/6,黃張平、黃天恩各繼承1.5/6。編號5土地則由黃張平繼承。其餘動產、不動產由全體繼承人依法平均繼承(原審訴字卷第99-101頁),堪認黃朝宗已於系爭遺囑定遺產之分割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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