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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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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犯的舉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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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2-4-30 08:16:53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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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3909134


〔記者張文川/台北報導〕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昨做成統一見解,律定應由檢察官舉證被告是否構成累犯而加重其刑,再由法院進行調查、辯論程序;由百餘位檢察官組成的非正式檢改組織「劍青檢改」今對此發聲明表達強烈抗議,批評大法庭為減輕法官工作負擔而將「禍水東引」,恣意解釋刑事訴訟法,增加基層法官和檢方的無謂負擔,重批大法庭「生雞蛋無,放雞屎有」;最高法院下午回應,劍青檢改的聲明未確知詳情,流於情緒,最高法院深感不妥與遺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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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23-12-10 22:45:42 | 顯示全部樓層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3-12-10 22:48 編輯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 年度訴字第 774 號刑事判決

另本件被告前曾於99年、100 年間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本院以99年度易字1077號、臺灣高等法院以100 年度上易字第1180號等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以102 年度聲字第3588號裁定,判處更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 年10月確定,其後入監執行於106 年5 月15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至108 年7 月31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於上開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惟依司法院釋字第775 號解釋,有關累犯加重本刑部分,對人民受憲法第8 條保障之人身自由所為限制,不符憲法罪刑相當原則,牴觸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於此範圍內,有關機關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2 年內,依本解釋意旨修正之,於修正前,為避免發生罪刑不相當之情形,法院就該個案應依本解釋意旨,裁量是否加重最低本刑,是依該解釋意旨累犯已非必應加重;又按最高法院110 年度台上大字第5660號刑事裁定意旨,被告構成累犯之事實及應加重其刑之事項,均應由檢察官主張並具體指出證明之方法後,經法院踐行調查、辯論程序,方得作為論以累犯及是否加重其刑之裁判基礎。本件檢察官起訴意旨未敘及被告上開累犯加重意旨,於本院審理時亦未就被告所犯上開之罪,陳述主張應論以累犯及加重,並具體指出證明方法經本院踐行調查、辯論程序,是衡酌上情,就被告本案所犯之罪,爰不予論究累犯加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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