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找回密碼
 立即註冊
查看: 2634|回復: 1
打印 上一主題 下一主題

不要在別人的臉書帳戶內亂罵人(公然侮辱)

[複製鏈接]

5458

主題

1萬

帖子

3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39957
跳轉到指定樓層
樓主
發表於 2021-7-11 11:22:38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馬上註冊,結交更多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讓你輕鬆玩轉社區。

您需要 登錄 才可以下載或查看,沒有帳號?立即註冊

x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1-7-11 13:17 編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8 年簡上字第 208 號民事判決   (下同)



被上訴人於106 年10月8 日9 時許,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
    在其位於臺北市○○區○○路00巷00弄0 號○樓之住處內連
    接網路,以其所有之臉書帳號「Leya Chou 」,在上訴人所
    有帳號「Sui Wen Li」之貼文下留言:「傻眼瞎妹」、「Su
    i Wen Li物以類聚兩個廢物」、「滿口謊言又挑撥離間」等
    語辱罵上訴人,足以貶損上訴人之人格尊嚴及社會評價之事
    實,經本院刑事庭以107 年度審簡字第944 號判決被上訴人
    公然侮辱人,處罰金9000元,如易服勞役,以1000元折算1
    日確定等情,有該臉書頁面擷圖及上開判決在卷可稽(見本
    院107 年度審附民字第616 號卷,下稱附民卷,第5 頁、第
    12頁、第22至23頁),且為兩造所不爭執,自堪信為真實。

回復

使用道具 舉報

5458

主題

1萬

帖子

3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39957
沙發
 樓主| 發表於 2021-7-11 11:23:32 | 只看該作者
又上訴人臉書帳號為「Sui Wen Li」即為其中文姓名之音譯
    ,並顯示其個人照片乙情,有臉書網頁截圖存卷可參(見附
    民卷第4 頁),當足使他人辨識上訴人身分,且被上訴人在
    上訴人之臉書帳號留言區上張貼前開文字,經上訴人臉書帳
    號之友人知悉並對此回覆之情,亦有留言區網頁截圖在卷為
    憑(見附民卷第5 頁至第13頁),堪認被上訴人使用前述辱
    罵字句對上訴人為公然侮辱行為,已足使上訴人在社會上之
    評價受到貶損,乃故意不法侵害上訴人之名譽,上訴人就此
    主張因而受有精神上痛苦,請求非財產上損害賠償,為有理
    由。
回復 支持 反對

使用道具 舉報

您需要登錄後才可以回帖 登錄 | 立即註冊

本版積分規則



站長信箱| Archiver| 手機版| 小黑屋| 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GMT+8, 2024-11-24 08:10 , Processed in 0.017448 second(s), 21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復 返回頂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