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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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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 sec2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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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不備理由的態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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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24-3-11 19:37:52 |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4-3-11 19:41 編輯


最高法院 112 年度台上字第 17 號民事判決



查上訴人於事實審係抗辯:系爭約定預先免除被上訴人之通知義務,對伊顯失公平,依民法第247條之1第1款規定為無效(見原審卷四18頁),原判決亦記載其為此項抗辯(見原判決第3頁)。乃原審未敘明上訴人上開抗辯是否可採,遽謂系爭約定並無民法第247條之1第2款所定加重上訴人之責任而顯失公平情事,進而為上訴人不利之判斷,已有可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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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24-3-14 10:44:43 | 只看該作者
112台上2510


次按判決書理由項下,應記載關於攻擊或防禦方法之意見,民事訴訟法第226條第3項定有明文。法院為當事人敗訴之判決,而其關於攻擊方法之意見,有未記載於判決理由項下者,即為同法第469條第6款所謂判決不備理由,其判決自屬違背法令。查上訴人於事實審主張新污染係源自於系爭油槽洩漏,污染至整個整治區,並非原契約約定整治範圍,其因此受有增加整治費用1238萬8013元之損害等情,並提出107年5月16日會勘紀錄表、照片、國立高雄師範大學生物科技系環境復育技術實驗室樣品檢驗報告、107年7月30日會勘紀錄與影片檔、費用明細表(一審補字卷第159至168頁、第179至182頁、第211頁)為證。乃原審未說明不可採之理由,即以上訴人尚未整治完成,依契約有整治義務,為不利上訴人之認定,亦有可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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