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諮詢費每次3仟元,進行方式請點入。

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找回密碼
 立即註冊
查看: 2249|回復: 2
打印 上一主題 下一主題

民訴56條的各種說法

  [複製鏈接]

5220

主題

1萬

帖子

3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37411
跳轉到指定樓層
樓主
發表於 2021-2-16 11:07:41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馬上註冊,結交更多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讓你輕鬆玩轉社區。

您需要 登錄 才可以下載或查看,沒有帳號?立即註冊

x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1-2-16 12:05 編輯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109 年上字第 98 號民事判決

復按訴訟標的對於共同訴訟之各人必須合一確定者,共同訴
    訟人中一人之行為有利益於共同訴訟人者,其效力及於全體
    ;不利益者,對於全體不生效力,民事訴訟法第56條第1 項
    第1 款定有明文。經查:被上訴人甲○○於原審到庭陳稱:
    同意上訴人之請求等語(見原審卷第70頁),因甲○○前開
    陳述不利於共同訴訟人,是依前開規定,對全體被上訴人均
    不生效力,合先敘明。

回復

使用道具 舉報

5220

主題

1萬

帖子

3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37411
沙發
 樓主| 發表於 2023-5-28 20:17:42 | 只看該作者
末查,上訴人於上訴第三審後,始提出時效消滅
    之抗辯,依民事訴訟法第476條第1項規定,本院不得審酌,
    又上訴人對於原審命其與嘉泉公司、王凱裕連帶給付之判決
    ,提起第三審上訴,雖提出非基於個人關係之抗辯,惟經本
    院認其上訴無理由,即無民事訴訟法第56條規定之適用,其
    上訴效力不及於未上訴之連帶債務人嘉泉公司、王凱裕,毋
    庸將之併列為上訴人,均併予敘明。

109台上1433
回復 支持 反對

使用道具 舉報

5220

主題

1萬

帖子

3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37411
板凳
 樓主| 發表於 2023-12-18 21:10:34 |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3-12-18 21:14 編輯

最高法院 112 年度台上字第 1953 號民事判決

縱郭曾明辰等3人與郭禮漳就系爭分屋協議是否存在乙節有所歧異,要屬民事訴訟法第56條第1項第1款適用之問題,系爭確認之訴仍屬固有必要共同訴訟,應由公同共有人全體起訴,當事人之適格始無欠缺;且法院就郭圃銘是否無權代理郭達明、郭達明與被上訴人間就系爭分屋協議必要之點是否意思表示一致,於郭禮漳、郭曾明辰等3人間亦不容歧異,而應同時辯論並為全部之終局判決。原審未詳加審究,復未闡明使郭禮漳於第二審程序追加郭曾明辰等3人為系爭確認之訴之原告,遽以郭曾明辰等3人非系爭確認之訴之共同原告,第一審判決關於駁回郭曾明辰等3人系爭確認之訴為訴外裁判,予以廢棄,並認郭禮漳得單獨提起系爭確認之訴,無當事人適格欠缺,亦有違誤。
回復 支持 反對

使用道具 舉報

您需要登錄後才可以回帖 登錄 | 立即註冊

本版積分規則



站長信箱| Archiver| 手機版| 小黑屋| 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GMT+8, 2024-4-23 14:48 , Processed in 0.034602 second(s), 21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復 返回頂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