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諮詢費每次3仟元,進行方式請點入。

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找回密碼
 立即註冊
查看: 2859|回復: 1
打印 上一主題 下一主題

債權人(銀行)都會想這樣主張,來對保險公司扣押命令

[複製鏈接]

37

主題

91

帖子

507

積分

管理員

Rank: 9Rank: 9Rank: 9

積分
507
跳轉到指定樓層
樓主
發表於 2017-4-8 13:41:39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馬上註冊,結交更多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讓你輕鬆玩轉社區。

您需要 登錄 才可以下載或查看,沒有帳號?立即註冊

x
確認要保人對保險人的價值準備金債債權存在
回復

使用道具 舉報

37

主題

91

帖子

507

積分

管理員

Rank: 9Rank: 9Rank: 9

積分
507
沙發
 樓主| 發表於 2017-4-8 13:45:29 | 只看該作者
經查,被上訴人向本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廖勝宏強制執行,
    經本院核發系爭扣押命令,該扣押命令於說明三亦載明「本
    命令之效力,僅及於本命令到達時債務人已得請領之保險給
    付、已得領取之解約金及現存在之保單價值準備金,不及於
    將來新發生之保險給付、解約金及新增加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等語,是系爭扣押命令效力自不及於條件未成就、目前
    尚不得領取之保單價值準備金債權。而因系爭保險契約於系
    爭扣押命令送達後迄今,未經廖勝宏向上訴人為終止系爭保
    險契約之意思表示,且系爭保險契約之終止權乃專屬於廖勝
    宏一身之權利,除廖勝宏經法院宣告破產外,不應由包含執
    行法院在內之他人行使,系爭保險契約既未終止,則停止條
    件未成就,廖勝宏對於上訴人並無系爭保險契約保單價值準
    備金債權乙節,應堪認定。

劉幫: 終止權專屬於要保人。在終止前,要保人之保險契約保價金非屬債權,法院不得扣押

105保險簡上42

而人壽保險契約雖係要保人支付
    對價而成立之長期契約,但非僅為要保人之利益而存在,其
    中亦包含保險人、被保險人及受益人等之利益,如認第三人
    得以任意終止有效存續之保險契約,恐將嚴重影響多方利益
    ,此與單純之證券、存款寄託契約、基金贖回、薪資債權等
    財產性質顯不相同,故人壽保險契約是否終止,應屬要保人
    一身專屬之權利,他人不得代為終止保險契約之意思表示。

回復 支持 反對

使用道具 舉報

您需要登錄後才可以回帖 登錄 | 立即註冊

本版積分規則



站長信箱| Archiver| 手機版| 小黑屋| 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GMT+8, 2024-5-4 07:21 , Processed in 0.087190 second(s), 21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復 返回頂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