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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以,微風南山B1樓層於109年2月29日起進行大規模改裝,其情事變更非被告三仲公司締約時所得預料,倘令被告三仲公司繼續依照系爭契約之包底抽成條件給付櫃位租金,不能於情事變更後及時終止契約、停止虧損,顯將使被告三仲公司受有過大而不合理之損失,且無異於原告就微風南山B1樓層改裝,致使系爭櫃位發生之營運損失,絲毫不用負擔任何不利益,仍可享有與締約時完全相同之最低抽成,暨審酌微風南山B1樓層行改裝之事由,乃原告經營決策之結果,是本院認被告三仲公司雖有未提前3個月即片面終止系爭契約之違約行為,然此係因情事變更之故,被告依一般條款第4.6條後段約定應給付之懲罰性違約金,應酌減為以系爭櫃位最高營業額抽成2個月計算,即39萬8,347元【計算式:108年2月營業額99萬5,868元×20%×2月=39萬8,34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最高營業額見不爭執事項第9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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