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諮詢費每次3仟元,進行方式請點入。

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找回密碼
 立即註冊
查看: 2846|回復: 1
打印 上一主題 下一主題

BURGLARY以及刑法57條及59條之適用

[複製鏈接]

5223

主題

1萬

帖子

3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37472
跳轉到指定樓層
樓主
發表於 2019-2-14 20:20:40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馬上註冊,結交更多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讓你輕鬆玩轉社區。

您需要 登錄 才可以下載或查看,沒有帳號?立即註冊

x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簡上字第40號


被告先後2 次持用上開複製鑰匙侵入告訴人住宅,第一次竊    得新臺幣、新加坡幣及美金,第二次則竊得相機,核其所為    ,各係犯刑法第321 條第1 項第1 款之侵入住宅竊盜罪。被    告於本院審理中坦稱其確分2 次偷,第一次是偷外幣跟新臺    幣,第二次是偷相機,於第一次去偷告訴人物品時,並沒有    見到告訴人放置在防潮箱內之相機等語(見本院簡上卷第95    頁、第97頁、第133 頁),佐以證人即告訴人於本院審理中    證稱:其於回國後將外幣放在防潮箱,但未將相機放入;在    放入相機時,伊方發現外幣不見,同時亦發現放在房間桌上    新臺幣不見蹤影;之後取用置於上開防潮箱內之相機時,復    發現相機亦失竊等語(見本院簡上卷第93頁反面、第94頁)    ,堪認被告分次竊取上開物品,非出於單一犯罪計畫,而係    各別起意。是被告所為上開事實欄二(一)、(二)之竊盜犯行,犯    意各別,應予分論併罰。檢察官於本院102 年7 月30日審理    中稱被告2 次竊取上開財物,屬於接續犯云云,即有誤會,    附此敘明。查被告前於97年間,因侵占案件,經臺灣板橋地    方法院以97年度易字第3075號判決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於    97年間,又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易字第3681號判決    處有期徒刑2 月確定;於98年間,復因竊盜案件,經臺灣板    橋地方法院以98年度簡字第2446號判決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    ,此3 罪再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98年度聲字第3638號裁定    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0月確定,於100 年12月31日縮刑期滿執    行完畢出監,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足參,其    於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    刑以上之2 罪,均為累犯,依法均應加重其刑。原審以被告    罪證明確,予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一)原判決就被告    竊盜犯行僅論以1 侵入住宅竊盜罪,然被告係於前述時、地    分2 次竊取告訴人前揭物品,應屬2 罪而予以併罰,業如前    述;(二)再刑法第59條之酌量減輕其刑,必於犯罪之情狀,在    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認為即使予以宣告法定最低刑期    ,猶嫌過重者,始有其適用;又適用該條文酌量減輕其刑,    雖不排除審酌同法第57條各款所列之事由,惟其程度上應達    於客觀上足以引起同情,確可憫恕者,方屬相當。原判決雖    認被告所竊得之財物價值尚非甚鉅,亦未造成任何侵害居家    安寧以外之家宅實害,且被告業與告訴人達成和解,並已履    行和解條件,告訴人亦願原諒被告,並經告訴人於偵查及原    審訊問時證述明確,被告所造成之危害已適度減輕,又被告    坦承犯行,對所為犯行亦深感悔悟,若依法定最低刑度,考    量被告係屬累犯,須量處逾有期徒刑6 月之刑度,無從易科    罰金,則被告須入監服刑而無法避免短期自由刑之弊,是綜    合被告犯罪之情狀以觀,顯有情輕法重之憾,情堪憫恕等情    ,而依刑法第59條之規定酌減其刑,然原判決所述此等情形    仍屬刑法第57條所列量刑輕重之標準,且被告之情狀在客觀    上尚難謂已足以引起一般同情,而達於顯可憫恕之程度。檢    察官上訴意旨以被告前已有3 次竊盜前科,且為累犯,所竊    物品為單眼相機、現金6 千元及折合約1 萬元之外幣,雖已    與告訴人達成和解,然此情形是否該當刑法第59條之情堪憫    恕情狀等語,執以指摘,非全無理由,且原判決亦有上開違    誤之處,自應由本院予以撤銷改判。
回復

使用道具 舉報

5223

主題

1萬

帖子

3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37472
沙發
 樓主| 發表於 2019-2-14 20:21:48 | 只看該作者
burglary


burglary  則為偷東西、竊盜,形容未經他人許可卻擅自取走他人物品的犯罪行為,通常也把非法闖入他人私有空間或建築物的人稱之為竊盜犯。犯下竊盜的行為也可稱為 breaking and entering。
回復 支持 反對

使用道具 舉報

您需要登錄後才可以回帖 登錄 | 立即註冊

本版積分規則



站長信箱| Archiver| 手機版| 小黑屋| 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GMT+8, 2024-4-26 06:27 , Processed in 0.018592 second(s), 21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復 返回頂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