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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明退夥(民法686條及民法68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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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3-8-13 10:35:14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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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合夥為二人以上互約出資以經營共同事業之契約,合夥所經營之事業,係合夥人全體共同之事業,具備團體性,合夥財產為全體合夥人所公同共有(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2964號判決意旨參照)。再按退夥人與他合夥人間之結算,應以退夥時合夥財產之狀況為準;合夥事務,於退夥時尚未了結者,於了結後計算,並分配其損益,民法第689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所稱「合夥事務,於退夥時尚未了結者,於了結後計算,並分配其損益」,係指合夥事務未了事務之延期結算及分配損益,僅指該於退夥時尚未了結之合夥營業事務,延期至日後了結時再單獨加以結算而言,而合夥未定有存續期間者,各合夥人雖無特別之理由,亦得聲明退夥。其聲明退夥,只須具備民法第686條所規定之要件,向他合夥人全體以意思表示為之,即生退夥之效力,無須經合夥決議或訴請法院為准予退夥之判決(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2296號判決意旨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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