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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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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第165條第1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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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2-4-6 19:36 編輯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8 年度再易字第 29 號民事判決



按公司法第165條第1項規定:「股份之轉讓,非將受讓人之
    姓名或名稱及住所或居所,記載於公司股東名簿,不得以其
    轉讓對抗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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