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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權行為與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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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
發表於 2019-12-13 14:33:44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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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19-12-13 15:17 編輯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6 年簡上字第 137 號民事判決


被上訴人抗辯:系爭社區頂樓屋瓦、外牆磁磚膨起或掉落情
    形,於100 年間、102 年間進行架設防磚網工程、於102 年
    7 月間進行屋瓦防水工程、於103 年12月間進行頂樓紅瓦拆
    除工程、於103 年1 月間進行外牆磁磚鬆動敲除工程、於10
    4 年3 月間進行外牆磁磚膨起剝落工程,並常年在大樓外牆
    明顯處張貼「本大樓磁磚易掉落,行人、車輛請遠離以策安
    全」之告示等情,固為兩造所不爭執(見不爭執事項(三)),
    惟被上訴人自承系爭社區取得使用執照至今已高達33年,近
    年來常有外牆磁磚剝落,故歷屆管理委員會於大廈四周外牆
    架設網架以承接剝落之磁磚,且依外牆狀況進行日常維護、
    修繕,若發現大廈外牆磁磚有剝落情況,均立即請廠商進行
    檢修,僅100 年至104 年間,被上訴人已投入費用達126 萬
    7,147 元(見原審卷第58頁),再自系爭外牆於104 年8 月
    7 日蘇迪勒颱風來襲時架設有防護網乙節(如本院卷第27頁
    照片所示,見不爭執事項(六)),可知系爭外牆於蘇迪勒颱風
    來襲前,早有磁磚剝落現象,則系爭社區區分所有權人對於
    系爭外牆磁磚、屋瓦固非無管理維護之舉,然所採取之上揭
    管理維護措施多為事後補救措施,而未從根本整治,始未能
    免除磁磚、屋瓦一再剝落之窘境,尚難以其所為前揭工程,
    認區分所有權人已盡相當之管理維護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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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9-12-13 14:34:50 | 只看該作者
另系爭社區於99年間向臺北市政府申請都市更新整建維護事
    業計劃,至105 年3 月始經核准在案,於105 年10月進行拉
    皮整建,惟拉皮整建部分未及於系爭外牆等情,為兩造所不
    爭執(見不爭執事項(三)),是被上訴人執其於99年即向臺北
    市政府申請都市更新整建維護事業計畫,抗辯其區分所有權
    人已就系爭外牆之設置及防止損害之發生盡相當之注意云云
    ,亦不可採。又被上訴人固在系爭社區大樓電梯內張貼「戶
    外車輛停在大樓磁磚掉落範圍內者,請儘量移開並遠離大廈
    外牆停放以防落磚砸損」等字之公告(見不爭執事項(五)),
    惟此適足以證明系爭外牆當時乃處於「磁磚易掉落」之不安
    全狀態,且為被上訴人所明知。是系爭社區區分所有權人長
    期怠於積極保管系爭外牆,致系爭外牆影響行人、車輛之安
    全在先,自不得僅以颱風前之警語解免所有權人前此長時間
    保管欠缺之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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