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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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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訴不算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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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4-10-12 22:10 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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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民法第229條第2項定有明文。此所謂其他相類之行為,係指依民事訴訟法或其他特別法規定所為調解之聲請、提付仲裁等,包括期貨交易人依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第22條第1項規定向保護機構所為調處申請,然一般申訴則不與之。查投保中心係於109年4月27日接獲「吳松益」所為申訴,其內容陳述上訴人應就前開交易所生損害負部分責任及賠償部分損失,經投保中心轉知上訴人於10日內說明,並非被上訴人以上訴人為對象所為催告,亦非與起訴或支付命令聲請相類之行為。原審遽准被上訴人請求自投保中心轉知上訴人翌日起算之遲延利息,並有未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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