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諮詢費每次3仟元,進行方式請點入。

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找回密碼
 立即註冊
查看: 894|回復: 0
打印 上一主題 下一主題

請求權基礎之完全性條文

[複製鏈接]

5458

主題

1萬

帖子

3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39951
跳轉到指定樓層
樓主
發表於 2024-9-29 08:21:25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馬上註冊,結交更多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讓你輕鬆玩轉社區。

您需要 登錄 才可以下載或查看,沒有帳號?立即註冊

x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4-9-29 08:31 編輯

113/1272

民法關於權利受侵害之救濟,大抵採「妨害除去」與「損害賠償」方式。前者以所有權物上請求權為著例,對物權為絕對之保護,非經物權人同意不得加以侵害。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則為後者之具體表現,即侵害他人權利者,必須填補其所受損害。兩者各有不同之規範功能及要件。民法第767條第1項中段規定:「所有人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並非損害賠償請求權,所有人不能據此規定請求回復原狀,僅能請求除去妨害因素。民法第215條則在規範損害賠償之方法,非可作為請求權基礎之完全性條文(具備構成要件及法律效果之法條)。原審見未及此,逕認廖謝惜妹使用系爭土地作為系爭農舍套繪,妨害廖本煌、廖秀金等3人各對204地號、188地號土地之所有權,因該套繪管制無法除去,得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中段、第215條規定請求廖謝惜妹賠償系爭土地價值減少之損害,自有可議。
回復

使用道具 舉報

您需要登錄後才可以回帖 登錄 | 立即註冊

本版積分規則



站長信箱| Archiver| 手機版| 小黑屋| 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GMT+8, 2024-11-22 09:25 , Processed in 0.022132 second(s), 22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復 返回頂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