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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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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身體不佳的人投保代繳保費有無違反公序良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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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4-9-24 21:00 編輯

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 ... 08%2c1&ot=print

其次,依張文彬於系
爭詐欺刑案警詢中陳稱:約101 年8、9月間,同村綽號郭仔帶自
稱陳先生(徐國安)之男子,詢問伊要不要投保,伊告知身體不
好,不可能投保,陳先生說會想辦法,理賠金額7成分陳先生,3
成歸伊。嗣伊知道共投保4 家保險公司,總保險金額1450萬元。
102年9月伊缺錢花用,就把國寶保約之受益人變更為陳先生指定
之人,換取每期1 萬元共20期(20萬元)之現金花用。所有保險
費都是陳先生繳納,伊不認識李秀雀或林國恩,也沒有金錢借貸
關係等語(筆錄見原審卷第170-173 頁);及證人徐國安於該刑
案偵查中證稱:張文彬自覺不可能投保,伊向健保局查詢張文彬
並無就醫紀錄,伊與張文彬約定保費由伊繳納,保險總金額7 成
歸伊,3 成歸張文彬,張文彬未見過保險業務員,在保單簽名後
,由伊持向康健、國寶、安聯及全球等人壽公司投保合計1450萬
元之壽險等語(筆錄見原審卷第160 頁)。似見張文彬與徐國安
事前併同約定:保險費由徐國安負責,張文彬同意將保險金受益
權7成歸徐國安,3成歸自己後,再向4 家人壽公司(康健、國寶
、安聯、全球)投保。而張文彬於投保前自知健康不佳,不符投
保資格,無資力繳納高額保險費,其與徐國安約定後投保安聯保
約,目的在使代繳保險費之人以極少代價終局取得鉅額保險金,
係以張文彬死亡為賭注,有違公序良俗,既為原審所認定。果爾
,能否謂國寶保約即非以張文彬死亡為賭注,目的在使代繳保險
費之人以極少代價取得鉅額保險金?亦滋疑義。原審一方面認定
國寶保約為有效,復認定安聯保約違反公序良俗為無效,顯有判
決理由矛盾之違誤。原審未詳查細究,遽以上揭理由為不利國泰
人壽之判決,於法自難謂合。國泰人壽上訴論旨,指摘原判決關
其不利部分違背法令,求予廢棄,為有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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