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諮詢費每次3仟元,進行方式請點入。

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找回密碼
 立即註冊
查看: 1248|回復: 0
打印 上一主題 下一主題

合意解除契約及不當得利

[複製鏈接]

5458

主題

1萬

帖子

3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39959
跳轉到指定樓層
樓主
發表於 2024-1-17 21:40:10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馬上註冊,結交更多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讓你輕鬆玩轉社區。

您需要 登錄 才可以下載或查看,沒有帳號?立即註冊

x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4-1-17 21:41 編輯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上字第938號



按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雖有法律上之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民法第179條定有明文。又合意解除契約之效力應依當事人之約定決之,如無特別約定,契約一經解除,即溯及歸於消滅,與自始未訂立契約同。因此契約解除後,當事人在契約存續期間所受領之給付,即成為無法律上之原因,自亦構成不當得利。查系爭額溫槍目前均於被上訴人友人蕭瑞桐處,迄未售出,上訴人亦未領貨,且兩造於109年4月8日至11日已合意解除系爭買賣契約,並約定被上訴人於同年4月底前退款(本院卷一第418頁),已如前述,則依前開說明,被上訴人即應於109年4月30日前將系爭額溫槍買賣價金退還上訴人。是扣除被上訴人於同年0月間匯回之50萬元,尚餘系爭額溫槍價金人民幣41萬2,952元未返還上訴人,被上訴人繼續保有此部分價金,即屬無法律上原因受有利益。準此,上訴人依民法第179條規定,請求被上訴人返還人民幣41萬2,952元,自屬有據。另兩造合意被上訴人於系爭契約解除時,僅負返還原價金之義務,並未附加受領時起之利息,復明定109年4月底(即109年4月30日)為被上訴人返還價金之確定期限,則依民法第299條第1項、第203條規定,上訴人請求加計自同年5月1日起算之法定遲延利息,亦屬有據,逾之即屬無據。又上訴人依前揭法律關係為請求部分,既屬有理,則其次依民法第229條、第254條規定為請求部分,即無庸再審究,併此敘明。
回復

使用道具 舉報

您需要登錄後才可以回帖 登錄 | 立即註冊

本版積分規則



站長信箱| Archiver| 手機版| 小黑屋| 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GMT+8, 2024-11-25 03:11 , Processed in 0.017381 second(s), 22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復 返回頂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