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諮詢費每次3仟元,進行方式請點入。

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找回密碼
 立即註冊
查看: 1271|回復: 0
打印 上一主題 下一主題

混同

[複製鏈接]

5458

主題

1萬

帖子

3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39957
跳轉到指定樓層
樓主
發表於 2024-1-2 22:33:10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馬上註冊,結交更多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讓你輕鬆玩轉社區。

您需要 登錄 才可以下載或查看,沒有帳號?立即註冊

x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4-1-2 22:34 編輯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11 年度上字第 35 號民事判決

被上訴人復辯稱:張○明於101年5月3日匯款250萬云至被上訴人中信帳戶,加上伊自有資金15萬元,伊開立面額265萬元之中國信託銀行保付支票,用以支付簽約款315萬元中之餘額265萬元,又因伊將價金砍價到3,150萬元,且晨澤公司股東已提早將股款匯給伊,貸款亦即將撥付,伊手上本有一定資金,故於101年5月31日開立面額315萬元之中信銀行支票,又於同年6月13日從被上訴人中信帳戶匯款315萬元云云(見本院卷二9-11頁),並提出永豐公司於000年0月00日出具收到265萬元支票之簽收單及面額265萬元之中信銀行支票影本(見原審卷二389頁),及永豐公司授權之代理人謝美櫻於101年5月31日在315萬元中信銀行支票影本上簽收(見原審卷二405頁),與被上訴人中信帳戶存款交易明細記錄於同年6月13日匯出315萬元(見本院卷二147頁)等證據資料。然上開資料僅足認定上開895萬元價金係自被上訴人中信帳戶支付,惟費嘉騏等4人業於同年5月9日、15日、16日、18日各匯款150萬元(共600萬元)至被上訴人中信帳戶(見不爭執事項㈠),即與該帳戶內之被上訴人自有資金混同,實難區辨上開895萬元價金實際上係以何人資金支付,被上訴人復未就扣除費嘉騏等4人匯入之600萬元後,除向張○明借貸之300萬元外,被上訴人中信帳戶內尚有其自有資金若干及來源,何以得全數支付895萬元價金等節,詳予說明舉證,自無從單憑被上訴人開立上開中信銀行支票交予永豐公司,或自被上訴人中信帳戶匯款,即得認上開895萬元價金全部均由被上訴人個人出資。
回復

使用道具 舉報

您需要登錄後才可以回帖 登錄 | 立即註冊

本版積分規則



站長信箱| Archiver| 手機版| 小黑屋| 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GMT+8, 2024-11-24 10:40 , Processed in 0.020140 second(s), 22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復 返回頂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