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諮詢費每次3仟元,進行方式請點入。

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找回密碼
 立即註冊
查看: 2194|回復: 2
打印 上一主題 下一主題

給付目的不達之不當得利

  [複製鏈接]

5458

主題

1萬

帖子

3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39959
跳轉到指定樓層
樓主
發表於 2023-11-17 16:15:09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馬上註冊,結交更多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讓你輕鬆玩轉社區。

您需要 登錄 才可以下載或查看,沒有帳號?立即註冊

x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3-11-17 16:18 編輯

111上更一 115


按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雖有法律上之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民法第179條定有明文。所謂「無法律上之原因」,於受利益人因他人給付而得利之情形,係指給付目的之欠缺。自始無給付目的、給付目的嗣後不存在及給付目的不達,均屬之。給付時若契約尚未成立,為讓受領人相信給付人履約之意願與能力,而先為給付,以清償將來可能發生之買賣價金義務,於契約確定不成立,構成非債清償,惟給付人給付時並非明知債務不可能發生,並不適用民法第180條第3項之規定。是故,倘此擬議中之契約最終未能成立,其欲實現之履約目的即無法達成,應成立「給付目的不達」之不當得利,就已為之給付得為返還之請求。
回復

使用道具 舉報

5458

主題

1萬

帖子

3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39959
沙發
 樓主| 發表於 2023-11-17 16:18:17 | 只看該作者
按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雖有法律上之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民法第179條定有明文。所謂「無法律上之原因」,於受利益人因他人給付而得利之情形,係指給付目的之欠缺。自始無給付目的、給付目的嗣後不存在及給付目的不達,均屬之。給付時若契約尚未成立,為讓受領人相信給付人履約之意願與能力,而先為給付,以清償將來可能發生之買賣價金義務,於契約確定不成立,構成非債清償,惟給付人給付時並非明知債務不可能發生,並不適用民法第180條第3項之規定。是故,倘此擬議中之契約最終未能成立,其欲實現之履約目的即無法達成,應成立「給付目的不達」之不當得利,就已為之給付得為返還之請求。
回復 支持 反對

使用道具 舉報

5458

主題

1萬

帖子

3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39959
板凳
 樓主| 發表於 2023-11-17 16:19:39 | 只看該作者
系爭股份買賣之契約未能成立,且上訴人交付系爭600萬元預付股款,以清償將來可能發生之買賣價金義務,而不成立定金契約,已如前述;則被上訴人辯稱其得適用或類推適用民法第249條第2款規定,沒收系爭600萬元定金云云,難認可採。又系爭股份之買賣契約確定不成立,被上訴人受領系爭600萬元,乃屬無法律上之原因,構成「給付目的不達」之不當得利。上訴人依民法第179條規定之不當得利法律關係,請求被上訴人如數返還,即屬有據。
回復 支持 反對

使用道具 舉報

您需要登錄後才可以回帖 登錄 | 立即註冊

本版積分規則



站長信箱| Archiver| 手機版| 小黑屋| 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GMT+8, 2024-11-25 09:09 , Processed in 0.022773 second(s), 21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復 返回頂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