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諮詢費每次3仟元,進行方式請點入。

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找回密碼
 立即註冊
查看: 1382|回復: 0
打印 上一主題 下一主題

協議一方之「經營能力、預期及實際利潤狀況」列於契約

[複製鏈接]

5458

主題

1萬

帖子

3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39937
跳轉到指定樓層
樓主
發表於 2023-8-28 10:29:12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馬上註冊,結交更多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讓你輕鬆玩轉社區。

您需要 登錄 才可以下載或查看,沒有帳號?立即註冊

x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3-8-28 10:41 編輯

臺灣高等法院 111 年度上字第 1022 號民事判決


系爭投資協議既約定上訴人投資被上訴人從事之系爭工程,參酌系爭工程之承攬人主體實質變易之情形,涉及承攬人是否有能力施作完成工程,故國內外工程契約內大抵皆有工程契約不得轉讓或轉包之規定,或規定應先經定作人之同意,可見系爭工程之承攬人是否為被上訴人,關乎被上訴人履行系爭投資協議之「經營能力、預期及實際利潤狀況」,再遍觀系爭投資協議全文,亦無被上訴人得片面變更系爭工程契約承攬人主體之約定,故系爭工程之承攬人由兩造約明之被上訴人變更為冠八公司,被上訴人自應事先徵得上訴人同意,豈有擅自決定由冠八公司取代被上訴人施作系爭工程以履行其就系爭投資協議義務之理?是被上訴人辯稱:系爭投資協議無伊應標得系爭工程並應負責完成該工程等文字,伊亦從未向上訴人保證係由其施作該工程,不得由他公司施作工程云云,委無可採
回復

使用道具 舉報

您需要登錄後才可以回帖 登錄 | 立即註冊

本版積分規則



站長信箱| Archiver| 手機版| 小黑屋| 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GMT+8, 2024-11-16 09:55 , Processed in 0.020515 second(s), 22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復 返回頂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