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諮詢費每次3仟元,進行方式請點入。

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找回密碼
 立即註冊
查看: 1101|回復: 0
打印 上一主題 下一主題

主觀歸責事由及過失標準

[複製鏈接]

5458

主題

1萬

帖子

3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39933
跳轉到指定樓層
樓主
發表於 2023-8-14 22:08:02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馬上註冊,結交更多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讓你輕鬆玩轉社區。

您需要 登錄 才可以下載或查看,沒有帳號?立即註冊

x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3-8-14 22:26 編輯

臺灣高等法院 111 年度上易字第 1451 號民事判決

按債務人就其故意或過失之行為,應負責任。過失之責任,依事件之特性而有輕重,如其事件非予債務人以利益者,應從輕酌定。民法第220條第1、2項定有明文。是債務人履行債務,本應盡相當之注意,如債務人欲就其給付不能情事主張免責者,自須就債務不履行係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所造成乙節,負舉證之責。次按所謂過失,係指行為人對於其行為之結果,能注意而不注意,或雖預見其能發生而確信其不發生之心理狀態。又過失依其所欠缺之程度為標準,可分為抽象輕過失(欠缺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具體輕過失(欠缺應與處理自己事務同一注意義務)及重大過失(顯然欠缺普通人之注意義務)。而在給付不能情事發生時,欲判斷債務人是否具有可歸責性,端視其有無盡到契約約定或法律規定之注意義務而定,如其注意義務未經約定或法律未另有規定者,原則上係以故意或過失為其主觀歸責事由,至於過失之標準,則由法院依事件之特性酌定之。
回復

使用道具 舉報

您需要登錄後才可以回帖 登錄 | 立即註冊

本版積分規則



站長信箱| Archiver| 手機版| 小黑屋| 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GMT+8, 2024-11-15 01:28 , Processed in 0.029946 second(s), 22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復 返回頂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