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諮詢費每次3仟元,進行方式請點入。

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找回密碼
 立即註冊
查看: 1323|回復: 0
打印 上一主題 下一主題

工程管理費用返還,核與工程款無關

[複製鏈接]

5458

主題

1萬

帖子

3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39953
跳轉到指定樓層
樓主
發表於 2023-6-11 13:32:38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馬上註冊,結交更多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讓你輕鬆玩轉社區。

您需要 登錄 才可以下載或查看,沒有帳號?立即註冊

x
臺灣高等法院 109 年度上字第 1198 號民事判決


查李之燾為系爭工程之上訴人專案經理,經主管陳承駿股長指示,於系爭契約簽訂前,向被上訴人借支墊付丙款項之事實,固經李之燾證述明確(見原審卷二27至41頁、本院卷308至315頁)。惟其亦證稱:丙款項均用於工程支出,包括工地組合屋興建與內部設備器材,及公關、點工、接地系統、管理、便當、雜費;當時上訴人尚未與業主簽約,依內規無法與下包廠商簽約撥款,但已開始施工,所生費用由被上訴人在內之各承包商墊付;被上訴人雖尚未正式簽約,但兩造已簽立合作意向書,被上訴人亦確認過合約報價資料,故願意在正式簽約前,幫忙墊付工地必要費用;日後歸還方式,直接使用在系爭工程得以計價之費用,以估驗款償還,如非屬廠商施作範圍之開銷,則由工地管理費用中歸還等語(見原審卷二27至41頁、本院卷308至315頁),可知各承包商先行墊付之款項,如非其施作範圍,則由工程管理費用返還,核與工程款無關。況被上訴人僅提出匯款申請書(見原審卷一69至81頁),尚難遽認有支出非屬系爭工程之其他款項。 
回復

使用道具 舉報

您需要登錄後才可以回帖 登錄 | 立即註冊

本版積分規則



站長信箱| Archiver| 手機版| 小黑屋| 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GMT+8, 2024-11-22 23:14 , Processed in 0.024106 second(s), 22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復 返回頂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