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找回密碼
 立即註冊
查看: 1744|回復: 0
打印 上一主題 下一主題

【乙戊連帶、甲及其公司連帶、丁】之三方賠償

[複製鏈接]

5458

主題

1萬

帖子

3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39951
跳轉到指定樓層
樓主
發表於 2023-3-6 21:48:11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馬上註冊,結交更多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讓你輕鬆玩轉社區。

您需要 登錄 才可以下載或查看,沒有帳號?立即註冊

x
臺灣高等法院 111 年度上字第 1153 號民事判決


綜上所述,丙○○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85條第1項前段、第28條、公司法第23條第2項規定,得請求乙○○、戊○○連帶給付186萬9,311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乙○○自110年7月6日起、戊○○自110年7月9日起(送達證書見新北院卷第49頁、第51頁),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請求甲○○、展茂公司連帶給付186萬9,311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0年7月3日起(送達證書見新北院卷第53頁)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請求丁○○給付186萬9,311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0年10月21日起(送達證書見原審卷27頁)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上開所命給付,如其中1人已為給付,其他人於其給付範圍內免給付義務,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為無理由,不應准許。
回復

使用道具 舉報

您需要登錄後才可以回帖 登錄 | 立即註冊

本版積分規則



站長信箱| Archiver| 手機版| 小黑屋| 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GMT+8, 2024-11-22 09:14 , Processed in 0.018735 second(s), 22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復 返回頂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