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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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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之預備合併如何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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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
發表於 2023-2-21 07:51:17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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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訴之預備合併,必先位之訴無理由,法院始應就備位之訴為裁判。如先位之訴有理由,法院即無庸就備位之訴為裁判(最高法院94年度台簡上字第36號判決意旨參照)。查上訴人先位之訴依民法第184條第2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前段、第188條第1項前段規定,請求蔡國華、蔡明軒連帶給付7萬0773元,及自111年9月16日(見本院卷第176頁)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部分有理由,逾此部分之請求,雖為無理由,但上訴人就先、備位請求之損害賠償範圍均相同,僅係就蔡國華、蔡明軒應負連帶責任(先位)或不真正連帶責任(備位),而為先、備位之聲明,則關於上訴人先位無理由部分,本院即無庸再就備位之訴而為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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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發
 樓主| 發表於 2023-2-21 07:51:50 | 只看該作者
又上訴人追加先位之訴一部有理由,其備位之訴本院無須再為裁判,已如前述,則原審就備位之訴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於法尚有未合,應認該部分上訴有理由,爰將該部分予以廢棄,無庸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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