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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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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約保證金及工程款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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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
發表於 2017-3-10 10:14:01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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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17-9-7 20:54 編輯

構成不當得利的時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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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發
 樓主| 發表於 2017-3-10 10:15:17 | 只看該作者
台北地院103建268判決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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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樓主| 發表於 2017-3-10 10:20:26 | 只看該作者
劉行 發表於 2017-3-10 10:15
台北地院103建268判決可證

img返還31445000的債權亦屬於xyz公司之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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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樓主| 發表於 2017-3-10 10:21:35 | 只看該作者
劉行 發表於 2017-3-10 10:20
img返還31445000的債權亦屬於xyz公司之債權?

系爭合約與不當得利請求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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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7-3-10 12:16:28 | 只看該作者
履約保證金保證書及預付款保證金保證書有何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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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7-3-13 22:02:05 | 只看該作者
劉行 發表於 2017-3-10 12:16
履約保證金保證書及預付款保證金保證書有何不同?

不同就是不同。後者為先付款之保證扣抵,前者為不履約的保證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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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7-9-7 20:54:28 |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19-4-23 14:55 編輯

保留款
保固保證金



被告雖辯稱該60%保留款於轉作保固保證金時,性質已變更
    為保固保證金,與原告受讓之工程款債權不同,不在原告受
    讓債權之範圍云云。惟按當事人就既已存在之債務,約定於
    預期之不確定事實發生時履行,而非將債務之發生或消滅繫
    於該不確定事實之發生,係對債務之清償約定不確定期限,
    而非附以條件(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145號裁判意旨參
    照)。故而當事人約定承攬報酬按工作完成之程度分期給付
    ,於每期給付時,保留其一部,待工作全部完成驗收合格後
    始為給付者,係對既已發生之該保留款債權約定不確定清償
    期限(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1304號、94年度台上字第16
    09號判決意旨參照)。又按當事人約定已交付之履約或保固
    保證金,於工程全部完工,驗收合格且無待解決事項後,無
    息發還者,係對於履約或保固保證金之返還,約定不確定之
    返還期限,並非附有停止條件之債權(最高法院103年度台
    上字第2538號判決意旨參照)。
tpe 105建4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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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9-4-23 14:49:51 |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19-4-23 14:55 編輯

g3 103台上145

又履約保證金乃債權人為求能快速實現債權且無庸支付以實現擔保權利之費用,要求債務人預先支付一定之金錢,倘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直接由該筆金錢抵充債務,而於政府採購情形,履約保證金目的在於擔保得標廠商依契約約定履約之用,得標廠商依約履行後,擔保目的消滅,採購之政府機關本於擔保約定之內容或不當得利規定,負有返還履約保證金之義務,若得標廠商未依約履行,政府機關得以履約保證金扣抵得標廠商應負損害賠償、瑕疵擔保義務,如有不足,固得就不足額向得標廠商求償,但有剩餘者,仍應依前開說明予以返還。系爭契約係被上訴人依政府採購法公開招標由上訴人得標後簽訂,其第7條第3項約定:「乙方所繳交之履約保證金,於契約期限屆滿或終止契約,經甲方查明乙方無違約情事後無息發還」,該條項關於履約保證金約定,似與前述履約保證金性質之說明無何扞格。果爾,則上訴人依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而為之請求,及系爭契約第31條按政府採購法公開招標之約定,可否不論上訴人提前終止系爭契約是否造成被上訴人損害,即認被上訴人依系爭契約第24條約定得不發還履約保證金?尤非無進一步推求之餘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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