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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會4項臨時動議不列入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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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者,系爭臨時動議內容包括:(1)【劉達朋(代理人黃敬翔)提起,提案1】:借名登記於陳申甫名下之土地應辦理變更登記為公司所有。(2)【劉柏駿提起,提案3】:如何處理工廠4樓與電梯違章建築。(3)【張育豐(代理人鄭忠璧)提起,提案4】:公司3樓是否留與員工自由進出。(4)【劉柏駿提起,提案5】:黃灝珊被聘請為董事長特助是否適任(每月薪資60000元)等4項,而上揭4項臨時動議內容均屬一般公司內部事務,公司法關於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會職權之相關條文,並無列入係專屬於股東會職權,上訴人復未說明或舉證證明上揭4項臨時動議內容乃專屬於股東會職權,而應由股東會實質討論表決等情形,則基於公司治理原則,由董事會決議行之,並不違法,而系爭股東會對於上揭4項臨時動議提案之處理,係以「是否將本提案列入議案表決」方式交付討論及表決,其結果為「同意列入議案有效表決股份數未過半數,不列入議案」、或「此為董事長權限,同意列入議案(表決)權數未過半數,不列入議案」各情,亦有前揭系爭股東會議事錄在卷可按 ,在形式上仍有經系爭股東會討論及表決,僅因系爭股東會決議為「不列入議案」處理,此與未經系爭股東會討論及表決仍然有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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