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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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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分權主義、無訴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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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
發表於 2017-4-11 10:10:59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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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民事訴訟採不干涉主義,法院不得就當事人未聲明之事
      項為判決,民事訴訟法第388 條定有明文。故成為法院審
      理具體個案範圍之訴之聲明及訴訟標的,除別有規定外,
      應由當事人決定之,法院不得逾越當事人所特定之訴之聲
      明及訴訟標的範圍而為裁判,此為民事訴訟採處分權主義
      之當然解釋(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1197號判決意旨參
      照)。法院依職權適用法律,應在當事人所特定之訴訟標
      的之範圍內,始可為之,而不能逕行變更當事人所主張之
      訴訟標的,以尊重當事人實體上處分之自由,並貫徹無訴
      即無裁判之司法中立性原則,及避免造成突襲性之裁判(
      最高法院103 年度台上字第476 號判決意旨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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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發
 樓主| 發表於 2020-12-20 08:35:20 | 只看該作者
按民事訴訟採處分權主義,原告應於起訴時,依民事訴訟法
    第244 條第1 項第2 款、第3 款規定,表明及特定其作為訴
    訟上請求之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即民事訴訟採不干涉主義,法院不得就當事人未聲明之事項
    為判決,民事訴訟法第388 條定有明文。準此,法院審理具
    體個案範圍之訴之聲明及訴訟標的,除別有規定外,應由當
    事人自行決定之,法院不得逾越當事人所特定之訴之聲明及
    訴訟標的範圍而為裁判,否則即為訴外裁判,此為民事訴訟
    採處分權主義之當然解釋
(最高法院108 年度臺上字第1062
    號、107 年度臺上字第1832號判決意旨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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