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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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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存及清償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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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2-2-3 14:49 編輯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10 年度上字第 264 號民事判決


被上訴人遂於109年11月5日將8年租金2萬0,560元(104年1月1日起至111年12月31日;每2年租額5,145元,存證信函與提存書均誤載為:自103年1月1日起至110年12月31日止)全數提存(見兩造不爭執事項第㈤項),且其中固短少20元【計算式:(5,145÷2×8)-20,560=20】,惟據被上訴人就此20元請求部分,援引民法第126條5年短期時效規定,抗辯已罹於時效而消滅(見本院卷第272頁),亦有憑據,自堪採認。準此各情,被上訴人已依債之本旨為清償提存,自生清償之效力(民法第309條第1項、第326條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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