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諮詢費每次3仟元,進行方式請點入。

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找回密碼
 立即註冊
查看: 2485|回復: 0
打印 上一主題 下一主題

0206另闢蹊徑: 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9條

[複製鏈接]

5458

主題

1萬

帖子

3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39951
跳轉到指定樓層
樓主
發表於 2021-10-2 11:04:52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馬上註冊,結交更多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讓你輕鬆玩轉社區。

您需要 登錄 才可以下載或查看,沒有帳號?立即註冊

x
https://law.judicial.gov.tw/FJUD ... ort=DS&ot=print



最高法院 109 年度台上字第 3257 號民事判決


按金融服務業與金融消費者訂立提供金融商品或服務之契約前,
應充分瞭解金融消費者之相關資料,以確保該商品或服務對金融
消費者之適合度,金保法第9條第1項定有明文。所謂適合度,指
金融服務業提供金融消費者金融商品或服務時,應有合理基礎相
信該交易適合金融消費者,包括考量銷售對象之年齡、知識、經
驗、財產狀況、風險承受能力等。其規範目的在防止金融服務業
為自己利益濫行提供金融商品或服務,損害金融消費者權益(立
法理由參照)。而上開應充分瞭解之金融消費者相關資料、適合
度應考量之事項,依同條第2 項授權主管機關制定之金融服務業
確保金融商品或服務適合金融消費者辦法第4 條規定,其內容至
少應包括金融消費者之身分、財務背景、所得與資金來源、風險
偏好、過往投資經驗及簽訂契約目的與需求等,並綜合考量金融
消費者資金操作狀況及投資能力、投資屬性、對風險之瞭解及風
險承受度、合適之投資建議範圍,以評估金融消費者之投資能力
。倘金融服務業違反上開規定,致金融消費者受有損害,即應依
金保法第11條規定負損害賠償責任。

回復

使用道具 舉報

您需要登錄後才可以回帖 登錄 | 立即註冊

本版積分規則



站長信箱| Archiver| 手機版| 小黑屋| 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GMT+8, 2024-11-22 09:50 , Processed in 0.019005 second(s), 22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復 返回頂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