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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任事務之性質不能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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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1-9-15 21:46:49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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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1-9-15 21:49 編輯

臺灣高等法院 108 年上字第 485 號民事判決

從而,彭雲珍與被上訴人間就系爭款項乙成立之委任契約,
    依民法第550 條本文約定本應於彭雲珍死亡時消滅,但依前
    述,委任契約之內容尚包括處理支付彭鳳嬌托養費用事務,
    而彭鳳嬌迄今仍在勝光中心托養中,核屬民法第550 條但書
    所規定之「委任事務之性質不能消滅」,是系爭款項乙委任
    契約並未消滅,上訴人主張依民法第550 條、第541 條、第
    1147條規定,請求被上訴人返還系爭款項乙,亦屬無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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