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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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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另抗辯原告未盡告知義務、說明義務而違背善良管理      人注意義務,應負民法委任及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責任等      語。惟查,金融交易總約定書、金融交易風險預告書已載      明可能進行之交易及風險,保證書內亦載明將進行衍生性      金融商品及結構性商品相關交易,金融交易總約定書並於      末頁立約人簽署欄位前載明「茲確認收受本約定書及風險      預告書並充分瞭解其內容」,由陳慶圖親自簽名,且經原      告職員進行對保,有金融交易總約定書、金融交易風險預      告書、保證書在卷可憑。原告進行系爭193345OB、000000      OB交易時均已向進行交易內容說明及風險告知,並寄發產      品說明書予被告,經回覆電子郵件並於交易確認書書寫已      充分瞭解商品並同意承擔風險,有交易確認書及錄音譯文      、電子郵件在卷可憑(本院卷一第123至153頁)。又      TOMORROWPLUS CORP.均已簽署專業客戶同意聲明書,TOMO      RROWPLUS CORP.就曾向訴外人永豐銀行購買衍生性金融商      品,為被告所不否認,並有上開永豐銀行之回函可稽。原      告就TOMORROWPLUS CORP.就已進行適當性評估,亦有衍生      性金融商品交易適當性評估表附卷可參(本院卷一第342      至346頁),且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內部作業制      度及程序管理辦法第24條並未要求適當性評估報告應經過      客戶確認,是原告縱未將前揭評估報告送交被告確認,亦      無違反前揭管理辦法之規定。原告已進行適當性評估,並      就產品內容及風險為說明及告知,堪認原告已盡告知義務      、說明義務。是被告抗辯原告未盡告知義務、說明義務而      違反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應負民法委任及侵權行為之損      害賠償責任以及主張因詐欺而撤銷系爭2筆交易契約云云      ,尚屬無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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