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諮詢費每次3仟元,進行方式請點入。

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找回密碼
 立即註冊
查看: 2562|回復: 0
打印 上一主題 下一主題

競業條款是否顯失公平?

[複製鏈接]

5458

主題

1萬

帖子

3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39957
跳轉到指定樓層
樓主
發表於 2021-6-13 17:31:51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馬上註冊,結交更多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讓你輕鬆玩轉社區。

您需要 登錄 才可以下載或查看,沒有帳號?立即註冊

x

臺灣高等法院 105 年重勞上字第 24 號民事判決



綜上,系爭契約為上訴人公司所預定用於同類契約條款而訂
    定之契約,其上第11條關於競業禁止之約定,期間係依黃正
    宏等8人所擔任之職務而分別約定為2年及1年,內容係限制
    黃正宏等8人不得自行經營或任職與上訴人公司所營相同或
    類似性質業務之工作,均有如前述;上訴人公司復未能證明
    黃正宏等8人持有公司營業秘密,其有受保護之正當利益存
    在,並於黃正宏等8人離職時未給與任何經濟補償,且所列
    舉及概括經營之業務範圍甚廣,對黃正宏等8人之生存權及
    工作權影響至鉅,足認系爭契約第11條之競業禁止約款,對
    黃正宏等8人顯失公平。從而,上訴人公司依系爭契約之競
    業禁止約款,請求黃正宏等8人負損害賠償及給付違約金責
    任,無異係單方面加重黃正宏等8人之責任,並限制其轉業
    自由之權利,按其情形即屬顯失公平,依民法第247條之1第
    2、3款規定,為無效之約定,不應准許。系爭契約之競業禁
    止約款,既有民法第247條之1第2、3款之無效情形,則本件
    兩造其餘爭點,即辰豐公司所營業務是否與上訴人公司相同
    或類似、上訴人公司得否請求黃正宏等8人給付違約金、違
    約金有無過高應予酌減等情,已無審究必要,附此敘明。

回復

使用道具 舉報

您需要登錄後才可以回帖 登錄 | 立即註冊

本版積分規則



站長信箱| Archiver| 手機版| 小黑屋| 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GMT+8, 2024-11-24 08:00 , Processed in 0.019321 second(s), 22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復 返回頂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