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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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行當事人訊問,當事人不來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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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1-5-29 13:01:39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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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1-5-29 13:36 編輯


臺灣高等法院 109 年上字第 177 號民事判決



按法院認為必要時,得依職權訊問當事人;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拒絕陳述或具結者,法院得審酌情形,判斷應證事實之真偽;當事人經法院命其本人到場,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者,視為拒絕陳述,民事訴訟法第367條之1第1項、第3項、第4項前段定有明文;則當事人經法院依職權訊問當事人,命其本人到場,無正當理由不到場時,法院得審酌情形,判斷應證事實之真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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