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諮詢費每次3仟元,進行方式請點入。

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找回密碼
 立即註冊
查看: 2045|回復: 1
打印 上一主題 下一主題

公同共有及無權處分

[複製鏈接]

5458

主題

1萬

帖子

3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39953
跳轉到指定樓層
樓主
發表於 2021-5-23 10:20:53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馬上註冊,結交更多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讓你輕鬆玩轉社區。

您需要 登錄 才可以下載或查看,沒有帳號?立即註冊

x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1-5-23 10:27 編輯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108 年上字第 154 號民事判決

按物之出賣人負交付其物於買受人,並使其取得該物所有權
    之義務;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
    產全部為公同共有。無權利人就權利標的物所為之處分,經
    有權利人之承認始生效力。經承認之法律行為,如無特別訂
    定,溯及為法律行為時發生效力。民法第348條、第1151條
    、第118條、第115條分別定有明文。遺產中之債權,依民法
    第831條規定,屬於共同繼承人之準公同共有,在未分割遺
    產前,仍屬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之財產權,各繼承人尚非得
    按各人應繼分之比例,予以處分,或行使其權利。準此,倘
    未分割遺產前,繼承人中一人或數人,未經全體繼承人同意
    ,逕將被繼承人之債權予以處分,非經他繼承人之承認,不
    生效力。

民法第118條第1項所謂有權利人之承認,無須踐行
    一定之方式,如有權利人就此有明示或默示之意思表示,雖
    未以書面為之,亦無妨於承認效力之發生。所謂默示之意思
    表示,除依表意人之舉動或其他情事,足以間接推知其有承
    諾之效果意思者外,倘單純之沉默,依交易上之慣例或特定
    人間之特別情事,在一般社會之通念,可認為有一定之意思
    表示者,自非不得謂為默示之意思表示(最高法院33年上字
    第6950號判決、97年度台上字第1668號判決意旨參照)。

回復

使用道具 舉報

5458

主題

1萬

帖子

3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39953
沙發
 樓主| 發表於 2021-5-23 10:21:49 | 只看該作者
次查,被上訴人三人於原審提起本件訴訟時,在民事起訴狀
    中表示:依照系爭調解,上訴人願補償林漢卿480萬元,並
    分三期給付,並約定原65年2月1日上訴人與林如六所簽訂之
    系爭契約作廢等條件,上訴人應依約給付480萬元本息等語
    (原審卷第11頁),依該書狀所載文義觀之,堪認林如六之
    另二位繼承人林秀梅、林宏鴛,已以本件起訴狀默示追認
    漢卿與上訴人間所成立與系爭調解內容相同之和解契約,應
    認兩造間溯及至107年8月23日已成立與系爭調解內容相同之
    和解契約。
回復 支持 反對

使用道具 舉報

您需要登錄後才可以回帖 登錄 | 立即註冊

本版積分規則



站長信箱| Archiver| 手機版| 小黑屋| 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GMT+8, 2024-11-23 15:25 , Processed in 0.020690 second(s), 21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復 返回頂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