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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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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未必全部細聽強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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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1-2-10 20:32 編輯

臺灣高等法院 108 年上更一字第 159 號民事判決

至被上訴人以證人石世昌證稱:紀金鳳協商時沒有向伊表示不能解除套繪時該如何處理,最後一次協商紀金鳳才講減少價金;及紀金鳳所陳:我們有去代書那邊協商三次,有請被上訴人去解除套繪,才會超過6個月各詞,據以主張上訴人遲至104年中元節過後之第3次協商才行使減少價金請求權云云。然依石世昌所稱:兩造協商時伊僅在場,非當事人;系爭土地套繪,伊是聽莊東和與紀金鳳講才知道等語(見原審卷第59頁背面)以觀,可知其非代理或參與兩造協商,僅在場旁聽。則紀金鳳向被上訴人所為表示之全部內容,其未必全部細聽強記。參以其謂第2次協商內容已不復記憶(見原審卷第60頁)等情,亦見其對紀金鳳有無在第1次協商提出減少價金之請求,記憶當更模糊。則其上開所證紀金鳳未在第3次協商前提出減少價金云云,自不足為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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