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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認與舉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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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1-2-8 21:10 編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7 年重訴字第 1267 號民事判決

至瘋狂蛋公司主張寶島好行公司於105年7月31日經聚碩公司終止契約後,寶島好行公司於105年8月9日另與訴外人游客邦公司簽署合約,因此無須給付游客邦公司依第5條約定計算之費用,寶島好行公司減省費用而受有利益,應依民法第216條之1規定予以扣除云云。然此為寶島好行公司所否認,自應由瘋狂蛋公司舉證證明寶島好行公司因此所受之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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