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諮詢費每次3仟元,進行方式請點入。

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找回密碼
 立即註冊
查看: 2940|回復: 0
打印 上一主題 下一主題

可歸責事由與違約金

[複製鏈接]

5458

主題

1萬

帖子

3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39925
跳轉到指定樓層
樓主
發表於 2021-1-25 19:52:39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馬上註冊,結交更多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讓你輕鬆玩轉社區。

您需要 登錄 才可以下載或查看,沒有帳號?立即註冊

x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9 年訴字第 2446 號民事判決


結論:原告受被告委託銷售系爭不動產,惟因可歸責於被告
    之事由而未以委託價格與原告媒介之買方吳嘉雄簽訂買賣契
    約,原告依系爭專任委託銷售契約第6 條第4 項第1 款第2
    目及第5 條約定,請求被告給付違約金83萬2,000 元,及自
    109 年8 月5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回復

使用道具 舉報

您需要登錄後才可以回帖 登錄 | 立即註冊

本版積分規則



站長信箱| Archiver| 手機版| 小黑屋| 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GMT+8, 2024-11-14 09:32 , Processed in 0.023194 second(s), 22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復 返回頂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