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諮詢費每次3仟元,進行方式請點入。

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找回密碼
 立即註冊
查看: 2586|回復: 0
打印 上一主題 下一主題

債務人異議之訴和第三人異議之訴之競合

[複製鏈接]

5458

主題

1萬

帖子

3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39959
跳轉到指定樓層
樓主
發表於 2020-12-14 11:44:22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馬上註冊,結交更多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讓你輕鬆玩轉社區。

您需要 登錄 才可以下載或查看,沒有帳號?立即註冊

x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0-12-14 12:04 編輯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5 年訴字第 2743 號民事判決


再被告係以林妍慧債權人之身分,向鈞院民事執行處聲請以
    103 年度司執字第76645 號強制執行事件,對登記於債務人
    林妍慧所有之系爭不動產為強制執行,業經原告對被告提起
    第三人異議之訴,請求撤銷被告對林妍慧就系爭不動產之強
    制執行程序,由鈞院以103 年度訴字第2202號判決駁回原告
    之訴在案,嗣原告不服提起上訴,現由臺灣高等法院以104
    年度上易字第71號審理中,而前開第三人異議之訴,原告起
    訴聲明與本件聲明相同;
是原告對被告就系爭不動產之強制
    執行,得否有權主張權利,自應取決於前開第三人異議之訴
    之結果,則原告提起本件代位之訴,自無訴之利益可言。又
    原告與林妍慧另就系爭不動產為民事訴訟,雖經臺灣高等法
    院103 年度上字第296 號判決原告勝訴,然此非確定判決,
    則原告主張其係系爭不動產之所有人云云,自屬無據;況上
    開民事事件,業經最高法院於105 年10月6 日以105 年度台
    上字第1683號判決廢棄原判決,發回臺灣高等法院,益見原
    告主張其係系爭不動產之所有人,並無理由。

回復

使用道具 舉報

您需要登錄後才可以回帖 登錄 | 立即註冊

本版積分規則



站長信箱| Archiver| 手機版| 小黑屋| 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GMT+8, 2024-11-25 04:13 , Processed in 0.017994 second(s), 22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復 返回頂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