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諮詢費每次3仟元,進行方式請點入。

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找回密碼
 立即註冊
查看: 3187|回復: 0
打印 上一主題 下一主題

與告訴人調解換緩刑且不用沒收

[複製鏈接]

5458

主題

1萬

帖子

3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39951
跳轉到指定樓層
樓主
發表於 2020-8-23 12:29:29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馬上註冊,結交更多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讓你輕鬆玩轉社區。

您需要 登錄 才可以下載或查看,沒有帳號?立即註冊

x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9 年審簡字第 1198 號刑事判決

經查,本案被告前揭詐欺取財犯罪所得共計215萬2,000元
  (計算式:240萬-24萬8,000元=215萬2,000元),雖未扣案,
  然屬被告犯本件詐欺取財之犯罪所得,本應依刑法第38條之
  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惟考量被告已與告訴人達
  成調解,協議按月分期還款,雖非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
  文義所指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然參酌該
  條規定旨在保障被害人因犯罪所生之求償權(參刑法第38條
  之1第5項之立法理由),被告既與告訴人達成調解,且告訴
  人同意以調解條件作為緩刑宣告所附條件,如被告未能確切
  履行,依刑法第74條第4項規定,告訴人本得持本判決作為
  民事強制執行名義,對被告之財產強制執行,又賠償金額相
  當於被告本案犯罪實際獲得之犯罪所得,已足達沒收制度剝
  奪被告犯罪所得之立法目的,故認如就被告前開犯罪所得再
  予以沒收或追徵其價額,尚有過苛之虞,爰依刑法第38條之
  2第2項之規定,不予宣告沒收。

回復

使用道具 舉報

您需要登錄後才可以回帖 登錄 | 立即註冊

本版積分規則



站長信箱| Archiver| 手機版| 小黑屋| 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GMT+8, 2024-11-22 12:26 , Processed in 0.021264 second(s), 22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復 返回頂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