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諮詢費每次3仟元,進行方式請點入。

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找回密碼
 立即註冊
查看: 4830|回復: 1
打印 上一主題 下一主題

信託與脫法行為

[複製鏈接]

5458

主題

1萬

帖子

3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39953
跳轉到指定樓層
樓主
發表於 2020-7-12 21:04:00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馬上註冊,結交更多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讓你輕鬆玩轉社區。

您需要 登錄 才可以下載或查看,沒有帳號?立即註冊

x

按所謂信託,係信託人為自己或第三人之利益,以一定財產
    為信託財產,移轉與受託人管理或處分,以達成一定之經濟
    上或社會上目的之行為。倘信託人僅將其財產在名義上移轉
    於受託人,而有關信託財產之管理、使用、處分悉仍由信託
    人自行為之,是為消極信託,除有確實之正當原因外,通常
    多屬通謀之虛偽意思表示,極易助長脫法行為之形成,自難
    認其合法性(最高法院87年度台上字第2697號判決參照)。

回復

使用道具 舉報

5458

主題

1萬

帖子

3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39953
沙發
 樓主| 發表於 2020-7-12 21:06:17 |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0-7-12 21:20 編輯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108 年上字第 300 號民事判決



經查,被上訴人林○邑於受贈取得系爭土地後,連同其餘取
    得之系爭1072、1073地號土地應有部分(其歷次取得之應有
    部分如附表備註欄所載),於100年4月18日,以信託為原因
    ,將系爭1072地號土地、權利範圍全部及系爭1073地號土地
    、權利範圍1944分之810,移轉登記於被上訴人林○發、林
    ○鋐名下,前揭信託及其所有權移轉行為之標的物,除了前
    開土地以外,另包含坐落其上之門牌「臺南市○○區○○路
    0段00號」建物(原審訴字卷第71頁、本院卷第239頁),而
    前揭信託契約之「信託目的」及「信託財產之管理或處分方
    法」欄位,均登載「委由受託人管理信託財產,包含出租」
    ,然被上訴人林○邑之母親宋○琦實際上卻仍居住使用該房
    地,此觀之送達「臺南市○○區○○路0段00號」回證係由
    同居人宋○琦代收即明(原審訴字卷第167頁、本院卷第319
    頁),且被上訴人林○邑仍居住在系爭房地內,此為被上訴
    人林○○珠所自承,而被上訴人亦未舉證證明被上訴人林○
    發、林○鋐有何信託管理或信託出租之事實。參以被上訴人
    林○邑另一法定代理人係林○為,同為上訴人之債務人,先
    代理被上訴人林○邑自被上訴人林○○珠處受贈系爭土地,
    隨即又代理被上訴人林○邑將系爭土地信託予被上訴人林○
    發(林○為之弟弟)及被上訴人林○鋐(林○為之堂弟),
    而受託人無任何信託管理或信託出租之事實,則其信託之目
    的顯係為規避債權人之執行,應屬「消極信託」。則上訴人
    主張系爭信託及其所有權移轉行為,係屬通謀虛偽意思表示
    ,依民法第87條第1項規定,應屬無效,自為可採。
回復 支持 反對

使用道具 舉報

您需要登錄後才可以回帖 登錄 | 立即註冊

本版積分規則



站長信箱| Archiver| 手機版| 小黑屋| 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GMT+8, 2024-11-23 09:14 , Processed in 0.020523 second(s), 21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復 返回頂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