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諮詢費每次3仟元,進行方式請點入。

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找回密碼
 立即註冊
查看: 2616|回復: 0
打印 上一主題 下一主題

原系爭勞動契約仍存續

[複製鏈接]

5458

主題

1萬

帖子

3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39959
跳轉到指定樓層
樓主
發表於 2020-7-11 11:28:34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馬上註冊,結交更多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讓你輕鬆玩轉社區。

您需要 登錄 才可以下載或查看,沒有帳號?立即註冊

x
[size=15.1581px]最高法院 109 年台上字第 1269 號民事判決

查上訴人
所提出100年7月15日被上訴人聘任契約書,係聘任上訴人為院長
主治醫師,且該契約書第四條約定被上訴人每月應按照雙方協議
之薪資按月給付上訴人、另主管津貼及值班費依照被上訴人規定
辦理,該契約似包括上訴人任職院長職務部分,果爾,上訴人似
亦代理被上訴人聘用自己為院長,且被上訴人並未否認其擔任院
長之效力,則同一契約所載之主治醫師部分是否不生效力,已非
無疑。又上訴人自85年11月1日起任職被上訴人處,嗣於87年8月
27日、89年10月1日再分別簽訂期限各為2年之服務契約書,91年
9月30日後,上訴人雖未再簽訂書面契約,迄98年1月1 日被聘為
被上訴人院長前,事實上均擔任該院主治醫師,是有無簽署契約
書,與兩造間勞動關係之存否似乎無涉。而上訴人被聘為院長後
,除上揭100年7月15日聘任契約書及於104年7月13日由張克難醫
師依被上訴人於104年7月9日修訂之員工聘用作業要點第三條第7
點規定,以負責醫師身份發給上訴人主治醫師聘書外,期間均未
曾再見有其他聘書,然上訴人仍持續看診,執行原任醫師之職務
未曾中斷,易言之,關於其應聘擔任被上訴人之主治醫師職務,
截至發給前開聘書止,均無間斷,似與上訴人是否簽署服務書,
或被上訴人有無發給聘書而無關。則原系爭契約關係,於上訴人
擔任院長之日起是否事實上已不可能存續,亦滋疑義。

回復

使用道具 舉報

您需要登錄後才可以回帖 登錄 | 立即註冊

本版積分規則



站長信箱| Archiver| 手機版| 小黑屋| 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GMT+8, 2024-11-25 05:00 , Processed in 0.019974 second(s), 22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復 返回頂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