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諮詢費每次3仟元,進行方式請點入。

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找回密碼
 立即註冊
查看: 2973|回復: 0
打印 上一主題 下一主題

證物適時提出原則及例外

[複製鏈接]

5458

主題

1萬

帖子

3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39953
跳轉到指定樓層
樓主
發表於 2020-5-30 23:20:59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馬上註冊,結交更多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讓你輕鬆玩轉社區。

您需要 登錄 才可以下載或查看,沒有帳號?立即註冊

x
[size=15.1581px]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08 年重上字第 170 號民事判決

上訴人於本院109年2月12日準備程序終結後,再於109年3月
    14日提出標示上證1至上證18之證物(本院卷255-383頁),
    被上訴人則抗辯上開證物逾時提出,而有失權效適用云云。
    惟查,其中上證1、2、14、15、17之證物即上訴人於原審提
    出之原證4、6、1、2、3;另上證13之被上訴人102年11月21
    日聲請假處分之書狀、上證16民事撤銷假處分裁定狀、民事
    撤回假處分執行狀,係影印自本院已調取之原法院102年度
    裁全字第221號卷宗、102年度司執全字第1295號卷宗。至於
    上證3至上證12部分,則均出自原法院102年度司執字第5089
    5號拆屋交地執行事件卷宗資料影本,業經原審調取該卷宗
    ,且於108年5月6日言詞辯論之際,經提示告以要旨(原審
    卷(二)42頁背面-43頁)。故前揭上訴人提出之證物均非準備
    程序終結後提出之新攻擊防禦方法,且經本院予以審酌。至
    於上證18部分,則為上訴人說明其請求損害賠償額之計算表
    格,因本院已認定上訴人請求無理由,故就此部分,自無須
    審酌。

回復

使用道具 舉報

您需要登錄後才可以回帖 登錄 | 立即註冊

本版積分規則



站長信箱| Archiver| 手機版| 小黑屋| 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GMT+8, 2024-11-23 08:10 , Processed in 0.020635 second(s), 22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復 返回頂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