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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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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攬人只有解除權而無終止權?終止的種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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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0-4-6 12:34:33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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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2-4-3 15:12 編輯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訴字第 2594 號民事判決

民法就契約之終止權,並無一般原則性之規定,必須法律有
    特別明文規定時,始得據以行使。有關民法債編承攬規定,
    除第511條有定作人之意定終止權及第512條第1項法定終止
    權外,承攬人就承攬契約僅有契約解除權,並無終止權,此
    觀民法第514條第2項之規定自明。
承攬之性質,除勞務之給
    付外,另有完成一定工作之要件。而工作之完成可能價值不
    菲,或須承攬人之特殊技術始能完成,如許承攬人終止契約
    ,不僅未完成之工作對定作人無實益,將造成定作人之重大
    損害或可能造成工作無法另由第三人接續完成之不利後果,
    故民法第507條規定承攬人僅得行使解除權(最高法院100年
    度台上字第1632號判決意旨參照)。


而按因可歸責於債務人
    之事由,致給付不能者,債權人得請求賠償損害,民法第
    226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債權人於有第226條之情形時,得
    解除其契約,為民法第256條所明定。解除權之發生原因,
    除民法債各篇之個別規定外,可歸納為給付遲延、給付不能
    、不完全給付、預示拒絕給付、情事變更、違反誠實信用原
    則等六者,此六者除情事變更外,其共通性質均屬違約
,而
    違約為本件被上訴人解約之基礎,如無違約事實,則被上訴
    人無解約事由,兩者為一體之兩面(最高法院91年度台上字
    第84 1號判決意旨參照)。


再者,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
    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
    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
    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
    之效力。契約當事人之一方遲延給付者,他方當事人得定相
    當期限催告其履行,如於期限內不履行時,得解除其契約。
    依契約之性質或當事人之意思表示,非於一定時期為給付不
    能達其契約之目的,而契約當事人之一方不按照時期給付者
    ,他方當事人得不為前條之催告,解除其契約。民法第229
    條第2項、第254條、第255條定有明文。是依系爭契約約定
    內容觀之,被告自應建置「elfsox.com.tw繁中版」、「elf
    sox.com英文版」,並完成與「tw.shop.com」(即臺灣美安
    網站)之整合串接,且依序完成啟動、啟動測試、驗收完成
    後,始能謂符合債之本旨,若有債務給付之違約,原告自得
    依上開規定解除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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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22-4-3 15:09:58 |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2-4-3 15:31 編輯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10 年度重上更三字第 87 號民事判決


按依民法第511條規定,在工作完成前,定作人固得隨時終止契約,不受任何限制,惟定作人應賠償承攬人因契約終止而生之損害;此與定作人依契約所約定之意定終止不同(參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805號民事判決)。析言之,定作人行使契約終止權與任意終止承攬契約,雖均足使契約向後失其效力,惟對於契約終止後之當事人所負責任明顯不同。前者倘係可歸責於承攬人,定作人尚可對之主張債務不履行賠償責任,後者依民法第511條規定,應由定作人賠償承攬人因契約終止而生之損害(參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820號民事判決)。

【意定終止是依雙方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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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22-4-3 15:14:16 | 只看該作者
如前所述,上訴人係依系爭契約第16條第1項第10款約定,行使契約終止權,意定終止契約,並非依民法第511條前段規定,任意終止契約。故依上開說明意旨,被上訴人主張依民法第511條但書規定,請求上訴人賠償或給付報酬136萬9,813元本息部分,於法不合,為無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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