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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付未成年子女扶養費的裁定(婚姻存續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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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0-2-20 10:48 編輯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家上字第303號


上訴人雖主張:被上訴人誣指伊有外遇,對伊不斷興訟,且
超額查封伊之財產,致伊生活拮据,係對伊為不堪同居之虐
待云云。惟查,上訴人自承於107年2月20日、同年4月17日
與被上訴人為附表一、二之對話,依上開對話內容所載,上
訴人確自105年間起與張○有婚外情,並使張○2度受孕(見
原審卷第213、217頁),則被上訴人指述上訴人有婚外情,
應屬有據,並非誣指。又被上訴人以上訴人侵害其人格法益
且情節重大為由,請求上訴人賠償非財產上損害,亦經原法
院於108年6月10日以107年度訴字第000號判決判命上訴人賠
償60萬元(見原審卷第157 頁),堪認被上訴人起訴請求上
訴人賠償乃正當權利之行使,並非濫訴。次查,上訴人106
年間所得為366萬4110元,且於107年4月17日和被上訴人之
對話坦承自105年起與張○發生婚外情,卻自107年6月1日起
至108年2月18日止均拒付甲○○每月2萬2997元之扶養費,
則被上訴人請求上訴人給付甲○○扶養費20萬6973元,及自
108年3月起至兩造婚姻解消時止,按月於每月5日前給付甲
扶養費2萬299997元,顯有正當理由,且經原審以107年度
家婚聲字第0號裁定命上訴人如數給付,亦有裁定足憑(見
原審卷第95至101頁),均難認係對上訴人為不堪同居之虐
待。至上訴人指摘其遭超額假扣押乙事,或係執行法院執行
職務所致,或應由上訴人依救濟程序解決(見附件四),難
認係被上訴人對其為虐待行為。則上訴人上開主張,洵無可
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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